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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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原告因被告乙○○、丙○○等人詐欺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2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