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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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乙○○
宏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再審原告與磐美國際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184,526元(下同),應徵裁判費19,171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8,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