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曹洪幸枝 被告 曹瑜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依不當得利返還坐落於高雄市○○區○○段一小段
755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8)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位同地段建號68
0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9,541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857,200元,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100年6月24日高市西稽三房字第1008621154號函附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5,217元(計算式:59,541×
772×228/10,000+857,200=1,905,2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