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4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54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聲請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聲請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經告訴人撤回本件之告訴,此有調解書、告訴人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憑,徵諸前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聲請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4425號被告張秋蕙女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秋蕙於民國104年1月31日14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往中榮街方向行駛,行經中和街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駛至閃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進,適有 洪麗芝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和街往中榮街方向行駛,兩車不慎發生擦撞,致洪麗芝松人車倒地,並受有手指挫傷及腳趾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洪麗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三、證據:(一)被告張秋蕙之自白,(二)告訴人洪麗芝之指訴,(三)現場、車損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30張,(四)洪麗芝之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檢察官蔡景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