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原告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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