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錢宜霓 被告 林欣穎 訴訟代理人 李振源 被告 單建青 被告 錢關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即依原告陳報可獲得之利益為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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