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志鵬因妨害風化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部分於98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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