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關係人亮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蔡洪金 墜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