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英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年柒月壹日一○○年度審訴字第一五五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英誠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0年7月1日100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