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8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