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被告甲○○
7幢1幢一單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對造所提出之書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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