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泓凱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易字第13
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於103年9月11日入監執行,至104年3月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查被告前案傷害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雖罪名不同、然均涉及傷害之暴力行為,本院審酌上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⑴未能理性處理
問題,明知依據本件法院保護令之裁定,其不得對於本件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竟漠視法院裁定,對於被害人為家庭暴力犯行,所為誠屬可責;⑵並衡酌其行為造成被害人之侵害非輕;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⑷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52號被告丙○○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
號10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
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2年間,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刑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2月9日執行完畢。
二、丙○○與乙○○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於107年9月19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家護字第110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接觸行為。丙○○對於上開暫時保護令內容有所知悉,仍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07年11月1日8時許,在臺中巿文心路之某大樓
1樓門口,因不滿乙○○早餐沒吃完,竟出手拍打乙○○之臉部(未成傷),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告丙○○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107年度家護字第110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之供述。
(三)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1104號民事保護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檢察官甲○○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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