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XUANTU(中文姓名:陶春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AOXUANTU(中文姓名:陶春秀)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偽造之居留證1張,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8年度偵字第9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1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承無訛(偵字第9658號卷第15至17頁)。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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