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一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係以證人 蔡志強 為何不敢對質?另上訴人外甥 朱達興 與侄子 宋榮庭 所為不利上訴人之證詞,是否被迫在非自由意識下所為?當時上訴人與被害人 呂錦福 雙方均在宿醉無意識下,如何推定上訴人是加害人?又扣案籐椅為何不見?兇刀是否符合?被害人傷勢如何造成?等質疑之詞為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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