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志陽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二月九日、同年四月四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另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訊問本案目擊證人乙○○,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傳訊證人乙○○,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份在卷為憑,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珮禎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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