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心怡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詳以:受刑人盧心怡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其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盧心怡係各犯毒品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其罪刑確定,並入監執行,茲詳述如下:①其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為本院以98年12月15日98年度訴字第410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其不服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為該法院於99年1月28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
4號駁回其上訴,同年2月22日確定;②又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為本院以99年9月23日99年度訴字第259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同年10月25日確定。上情,有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以及本院100年11月1日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均在卷足據,是認受刑人在監執行有期徒刑總合為1年8月之毒品罪等共貳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甚明。準此,本院就旨開請求宣告受刑人盧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具有管轄權。
四、復查,受刑人於99年5月28日入監執行如上各案,嗣經法務部以100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5號核准假釋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盧心怡】1紙在卷可憑。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