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芳祈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35號、101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淨重共0.二三六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