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恩達 被告 鄭鳳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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