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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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 彭大勇 律師(即被告 劉顯忠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即被告劉顯忠選任辯護人)被告劉顯忠選任辯護人 許世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顯忠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2段547巷28號10樓之5及限制不得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鄭彩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