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421、6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秉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2次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李秉鴻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仍不能戒除毒癮,猶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6421號
第6688號被告李秉鴻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4之1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秉鴻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0年度少調字第18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0年度少調字第1800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詎猶未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6月20日21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號4樓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燃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李秉鴻為列管之毒品採驗人口,經警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李秉鴻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9月12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上址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觀護人通知採尿送驗後,尿液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秉鴻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4日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查詢畫面各1份。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日序號板院
-5號濫用藥物鑑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所犯2次施用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檢察官林建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