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陳欣安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十│4月│台│2│台│4│││││台5││用品│期一│間某日起│中│毒6│中│7│││││中執7││一│徒月│至│地│偵5│地│訴5│13│同│上│1│地8││級│刑││檢│2│院│2│││││檢2││││止│署│││││││││├──┼──┼────┼─┼─────┼─┼───┼────┼─┼───┼────┼───┤│竊│有一│6│台│9│台│3│││││台3│││期年││中│速0│中│上1│││││中執8│││徒│至│地│偵2│高│5│2│同│上│2│地1││盜│刑││檢│1│分│易1│││││檢3│││││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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