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一份在卷附稽。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四八號裁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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