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詹雅茜 訴訟代理人 黃翊魁 被告 羅子竣
劉秋燕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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