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筠倧 被告 鄭順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9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