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913號原告 楊惠如 被告 張政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8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