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經北 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