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0號債權人 洪培德 即長工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秀蘭 即久鋒企業社、 蕭文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