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贏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清 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然查,原告確曾於102年1月10日經由便利超商繳納足額裁判費,此有繳費收據1紙附卷可稽,惟因未能同時將繳費紀錄顯現於電腦資料,致本院收費處於電腦檔案資料內查無原告之繳納裁判費紀錄而誤認原告未依補費裁定繳費,乃於102年1月18日駁回原告之訴,是原裁定確有未洽,自應予以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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