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堅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被告黃鴻偉選任辯護人 李麗花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中堅、黃鴻偉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中堅因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子彈等案件、被告黃鴻偉因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罪嫌均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1年8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1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被告李中堅表示其身體有病痛,請求保外就醫等語。被告黃鴻偉及辯護人則表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黃鴻偉可以回去祭拜剛過世之母親等語。然被告黃鴻偉否認犯行,但有證人即被告李中堅及相關購毒者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證人陳泰霖、 洪祥軒 均未經本院進行詰問。另被告李中堅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但其前於警詢、偵訊中數次否認犯行,本件審理尚未終結,被告李中堅是否始終陳述一致,亦難確認,是被告2人均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2人所犯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數不少,恐未來執行刑期甚長,而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被告2人難免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至被告李中堅雖表示其身體有病痛,但並無任何就醫證明,亦無證據足認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另被告黃鴻偉所稱回家祭拜母親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是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被告2人均應自102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