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聘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志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即共同被告 黃國恭 、 簡宏吉 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查獲照片、Google地圖及扣押物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罪嫌疑重大,所犯復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遭法院判以相當之刑度,為逃避刑罰執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
101年9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1月28日裁定自同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先予說明。
二、茲因被告之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雖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已宣判,惟查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被告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