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長茂 、 徐彩雲 、 劉宴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原因事實。
二、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三、表明請求之債務人及其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