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逢國金屬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平順 訴訟代理人 黃敏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仲毅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