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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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建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76、40820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建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建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提供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忠信 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且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現今詐騙集團猖狂,其等利用門號作為詐欺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而被告將所申辦電信門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詐得前開款項,自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迄今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復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考量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加重處刑之意見(詳本院審易字卷第59頁),復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稱:確實有於起訴書記載時間分別將起訴書記載的甲、乙門號交付給別人,各拿到一張新臺幣(下同)500元代價等語(詳本院審易字卷第50頁),是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000元(計算式:500元×2=1,000元),而該1,000元並未扣案,復無其他不宜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事宜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將上開2門號SIM卡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失去對該等門號之實際管領權限,惟此等門號價值尚屬低微,復可隨時向電信公司停用,足徵縱予宣告沒收亦無以達成犯罪預防之效用,顯均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亦均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

                  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

  被   告 廖建傑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傑可預見提供其所申辦之電話予不明人士使用,將有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5月8日,申辦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甲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乙門號),嗣於112年5月8日至112年6月27日間之不詳時間,在中壢後火車站、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附近,將上開甲、乙門號之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旋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隨即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商品交付予詐欺集團之成員。

二、案經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吳忠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建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其有將甲、乙門號,在中壢後火車站、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附近,以每個門號300元至500元之代價販賣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 余亭 餘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吳忠信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4

Hipay盜刷明細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卷第25頁第34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5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

(見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卷第37頁第41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6

刷卡紀錄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卷第21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7

電子郵件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卷第25頁至第39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8

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卷第43頁第46頁)

(見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卷第47頁)

證明被告廖建傑有在申辦甲、乙門號後,在中壢後火車站、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附近,以每個門號300元至500元之代價販賣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蕭博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柏涵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商品

使用之門號號碼

遭盜刷之信用卡卡號

1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51分

萊爾富北縣三峽店

2,200元

(新)七星硬盒10mg*10

(新)樂迪25紅10mg*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2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8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1,185元

垃圾袋

0000000000

356715******3101

3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7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505元

(新)大衛杜夫10mg*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4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6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000元

新雲摩爾XS藍8mg*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5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5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150元

新金裝大衛杜夫*10

(新)長壽白軟包*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6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5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900元

(新)峰10mg*10

(新)佳士達5mg*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7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2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1,950元

(新)尊爵G6*10

(新)尊爵G7*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8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2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1,900元

(新)尊爵G1*10

(新)尊爵G3*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9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1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500元

(新)七星藍硬盒*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10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0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500元

(新)七星硬盒10mg*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11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9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95元

菸品

0000000000

356715******3101

12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21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488元

垃圾袋

0000000000

434675******9118

13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9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400元

佳士達3毫克*10

0000000000

434675******9118

14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9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2,500元

(新)七星天藍硬盒*20

0000000000

434675******9118

15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8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250元

(新)七星硬盒10mg*10

0000000000

434675******9118

11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9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265元

垃圾袋

0000000000

434675******9118

12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8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500元

(新)七星軟包10mg*10

(新)七星天藍軟包*1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3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7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000元

(新)雲絲頓藍7mg*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4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7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000元

(新)雲絲頓藍7mg*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5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6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000元

新雲絲頓紅10mg*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6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6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850元

新纖秀大衛杜夫7*10

(新)佳士達5mg*1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7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5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800元

(新)佳士達7毫克*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8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4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800元

(新)佳士達7毫克*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9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500元

(新)七星天藍硬盒*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20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250元

(新)七星硬盒10mg*10

新雲絲頓XS藍8mg*10

0000000000

356588******8718

21

112年6月27日下午5時58分

家樂福-北大店

1萬833元

白博士廚房清潔劑(22個)

浴室魔術靈企劃組(22個)

魔術靈除霉浴室企劃(7個)

Bref妙力馬桶清潔球

日清奶油三明治

日清草莓三明治餅乾

新北專用垃圾袋(25個)

0000000000

4182********4644

22

112年6月27日下午6時1分

家樂福-北大店

1萬8,470元

七星軟盒-10mg(3個)

峰香菸-10mg(4個)

尊爵G10-9mg(3個)

雲絲頓香菸-7mg(3個)

尊爵G3-3mg(3個)

0000000000

4182********4644

23

112年6月27日下午6時3分

家樂福-北大店

3萬5,560元

40-摩爾香菸(紅)-10(2個)

尊爵G10-9mg9

長壽白軟包-9(4個)

紅鋒樂邁10mg(3個)

藍鋒樂邁7mg(2個)

萬寶路10mg(2個)

威仕藍

小白大衛(3個)

BOO(香菸2個)

39-摩爾(藍)-8mg(2個)

182-佳仕達5香菸(3個)

41-雲絲頓香菸-7mg(2個)

42-雲絲頓香菸-10mg(3個)

尊爵G2-2mg(3個)

尊爵G6-5mg

尊爵G3-3mg

0000000000

4182********464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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