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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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建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76、40820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36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建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建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提供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忠信 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且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現今詐騙集團猖狂,其等利用門號作為詐欺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而被告將所申辦電信門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詐得前開款項,自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迄今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復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考量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加重處刑之意見(詳本院審易字卷第59頁),復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稱:確實有於起訴書記載時間分別將起訴書記載的甲、乙門號交付給別人,各拿到一張新臺幣(下同)500元代價等語(詳本院審易字卷第50頁),是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000元(計算式:500元×2=1,000元),而該1,000元並未扣案,復無其他不宜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事宜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將上開2門號SIM卡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失去對該等門號之實際管領權限,惟此等門號價值尚屬低微,復可隨時向電信公司停用,足徵縱予宣告沒收亦無以達成犯罪預防之效用,顯均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亦均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
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
被 告 廖建傑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傑可預見提供其所申辦之電話予不明人士使用,將有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2年5月8日,申辦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甲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乙門號),嗣於112年5月8日至112年6月27日間之不詳時間,在中壢後火車站、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附近,將上開甲、乙門號之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旋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隨即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商品交付予詐欺集團之成員。
二、案經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吳忠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建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其有將甲、乙門號,在中壢後火車站、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附近,以每個門號300元至500元之代價販賣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 余亭 餘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吳忠信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4
Hipay盜刷明細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卷第25頁第34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5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
(見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卷第37頁第41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6
刷卡紀錄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卷第21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7
電子郵件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卷第25頁至第39頁)
證明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乙門號SIM卡後,將甲、乙SIM卡插入行動電話,並透過行動電話,綁定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待綁定完畢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冒充有權限使用信用卡之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致附表所示商家之店員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8
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見113年度偵字第10376號卷第43頁第46頁)
(見113年度偵字第40820號卷第47頁)
證明被告廖建傑有在申辦甲、乙門號後,在中壢後火車站、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附近,以每個門號300元至500元之代價販賣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蕭博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柏涵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商品
使用之門號號碼
遭盜刷之信用卡卡號
1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51分
萊爾富北縣三峽店
2,200元
(新)七星硬盒10mg*10
(新)樂迪25紅10mg*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2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8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1,185元
垃圾袋
0000000000
356715******3101
3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7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505元
(新)大衛杜夫10mg*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4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6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000元
新雲摩爾XS藍8mg*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5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5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150元
新金裝大衛杜夫*10
(新)長壽白軟包*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6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5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900元
(新)峰10mg*10
(新)佳士達5mg*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7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2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1,950元
(新)尊爵G6*10
(新)尊爵G7*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8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2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1,900元
(新)尊爵G1*10
(新)尊爵G3*10
0000000000
356715******3101
9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1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500元
(新)七星藍硬盒*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10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0分
萊爾富三峽紫薇店
2,500元
(新)七星硬盒10mg*20
0000000000
356715******3101
11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9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95元
菸品
0000000000
356715******3101
12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21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488元
垃圾袋
0000000000
434675******9118
13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9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400元
佳士達3毫克*10
0000000000
434675******9118
14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9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2,500元
(新)七星天藍硬盒*20
0000000000
434675******9118
15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18分
萊爾富三峽中園店
1,250元
(新)七星硬盒10mg*10
0000000000
434675******9118
11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9分
2,265元
垃圾袋
0000000000
434675******9118
12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8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500元
(新)七星軟包10mg*10
(新)七星天藍軟包*1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3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7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000元
(新)雲絲頓藍7mg*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4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7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000元
(新)雲絲頓藍7mg*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5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6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000元
新雲絲頓紅10mg*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6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6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850元
新纖秀大衛杜夫7*10
(新)佳士達5mg*1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7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5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800元
(新)佳士達7毫克*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8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4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800元
(新)佳士達7毫克*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19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500元
(新)七星天藍硬盒*20
0000000000
356588******8718
20
112年6月29日下午9時3分
萊爾富三峽三角湧店
2,250元
(新)七星硬盒10mg*10
新雲絲頓XS藍8mg*10
0000000000
356588******8718
21
112年6月27日下午5時58分
家樂福-北大店
1萬833元
白博士廚房清潔劑(22個)
浴室魔術靈企劃組(22個)
魔術靈除霉浴室企劃(7個)
Bref妙力馬桶清潔球
日清奶油三明治
日清草莓三明治餅乾
新北專用垃圾袋(25個)
0000000000
4182********4644
22
112年6月27日下午6時1分
家樂福-北大店
1萬8,470元
七星軟盒-10mg(3個)
峰香菸-10mg(4個)
尊爵G10-9mg(3個)
雲絲頓香菸-7mg(3個)
尊爵G3-3mg(3個)
0000000000
4182********4644
23
112年6月27日下午6時3分
家樂福-北大店
3萬5,560元
40-摩爾香菸(紅)-10(2個)
尊爵G10-9mg9
長壽白軟包-9(4個)
紅鋒樂邁10mg(3個)
藍鋒樂邁7mg(2個)
萬寶路10mg(2個)
威仕藍
小白大衛(3個)
BOO(香菸2個)
39-摩爾(藍)-8mg(2個)
182-佳仕達5香菸(3個)
41-雲絲頓香菸-7mg(2個)
42-雲絲頓香菸-10mg(3個)
尊爵G2-2mg(3個)
尊爵G6-5mg
尊爵G3-3mg
0000000000
4182********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