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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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璟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79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璟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9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1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9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二)被告於110年度毒偵字第5793號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504公克、淨重0.1468公克、驗餘量0.144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793卷第4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793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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