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UDSAENNAWAPHON(中文姓名:那瓦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㈠被告KUDSAENNAWAPHO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顆粒2包,含袋合計毛重1.82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2號0.0027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103年度毒偵字第3483號卷第43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