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金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982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金君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以111年度偵字第9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件持有毒品犯行中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淡黃色結晶2包、淡黃色透明結晶5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7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淡黃色結晶2包(毛重11.6660公克、淨重11.0300公克、驗餘淨重11.02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聲沒字第988號卷第37頁)2.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聲沒字第988號卷第11頁)2淡黃色透明結晶5包(毛重5.9460公克、淨重4.6910公克、驗餘淨重4.690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聲沒字第988號卷第37頁)2.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聲沒字第988號卷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