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宇(原名陳玄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宇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宇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載「(已執畢)」應刪除,蓋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編號1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附表所示各罪,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所侵害之法益種類、時間間隔、罪質以及非難重複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思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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