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忠隆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財團法人 真耶穌 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趙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9950,應徵第二審裁
判1000」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99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1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漏載
「元」字,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誤載為「1000」,應為「15
00元」,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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