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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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225元【計算式:(第769-15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8,615元/㎡×面積15㎡)+(第769-1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44,000元/㎡×面積5㎡)=649,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880元,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