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一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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