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0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共同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貳年,已分別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其所為係遭共同被告林○暉脅迫為其販賣毒品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本件係因上訴人年幼無知,受林○暉脅迫,幫其販賣,伊僅受惠吃喝,並未獲得金錢之利益,為警查獲之毒品均屬林○暉所有,原判決仍論處上訴人重刑,顯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敍於不顧,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提出陳情書及其服役之部隊長私函影本各一份,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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