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 巫國禎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蕋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全部: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共有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他項權利部)、地籍圖。
二、被告 李籐一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2年4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未以李籐一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應補正李籐一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並提出被繼承人李籐一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三、應查報被繼承人李籐一、 李國耀陳郭甚仔陳李斯 之繼承人就第一項土地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如尚未辦理,則原告應追加訴之聲明(即追加聲明請求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就各該被繼承人之所遺第一項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完整姓名、正確住居所、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民事起訴狀(務必記載本件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13號、股別:惠),並應依被告人數(再另加15份)附具起訴狀繕本到院。(上開書狀關於被告之附表,請依土地登記謄本之順序排列,並編號,及備註各被告就各該520、521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書狀連同附表之電子檔請一併傳送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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