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王贊榮 被告 蔡宗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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