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曾繼平
陳保秀 陳品蓁 被告 游俊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
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