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簽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簽結,此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怡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34公克,純度39.21%,純質淨重0.5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100號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5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832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