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宏嘉 等人間請求返還旅遊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