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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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宏嘉 等人間請求返還旅遊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