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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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連品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利益即本件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6,044元【453,250元(
被告主張之債權)-227,206元(原告主張剩餘之債務)=226,
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
0年度雄救字第5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