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吳麗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啟榮 、 潘柔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