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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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112號

原告 陳其妙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

被告 張世杰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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