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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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9號

原告墨相空間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喨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誠翔鮨日本料理店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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